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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成都医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 

 

关于印发《成都医学院师德失范行为》

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 

各党委、党总支:

《成都医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经学校2019年第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施行。

 

附件:《成都医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

 

 

 

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

 

2019418

 

成都医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,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,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,根据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和《成都医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在课堂教学、学术讲座、研讨会、论坛等公开场合或者网站、微博(群)、微信(群)、贴吧(群)、QQ(群)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,发表或者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、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、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丑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形象、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行为;

(二)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,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、邪教活动;传播低级庸俗文化,传播非法出版物;

(三)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;非法出境、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国籍;

(四)在公务活动、工作或教学过程中违规接受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;

(五)在招生、招聘、招标、采购、评审、考试(评卷)、推优、评先、入党、选拔干部、研究生推免(就业)、奖(助)学金评定、专升本、转换专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,谋取私利;

(六)损害学生合法权益,侮辱、歧视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;

(七)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、报刊、生活用品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不正当利益;

(八)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以玩弄、利益交换、欺诈、胁迫等有违教师职业道德形象的行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;

(九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,或者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(十)篡改或伪造学历、学位、履历、学术成果、学术荣誉、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;

(十一)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教育教学成果,违规使用科研经费,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
(十二)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,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;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、商标及其他标识等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;

(十三)违规擅自以学校、单位或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告、新闻、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,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、参加涉外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;

(十四)故意损毁、破坏国有资产,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擅自占有、使用、处置国有资产;

(十五)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;

(十六)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,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、科研或管理工作;

(十七)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伪造证据,以造谣、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,或恶意泄露他人隐私;

(十八)寻衅滋事,打架斗殴,毁坏公物,聚众闹事。采取谩骂、侮辱、诽谤、恐吓、威胁等方式,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;

(十九)制造、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;

(二十)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第三条  师德失范行为认定程序。

各单位(部门)或个人如发现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办公室”)报告。

“办公室”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,完成调查核实工作,形成调查报告,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,听取其陈述和申辩,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,记录在案。

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表决形成认定建议。认定建议以《成都医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审议意见表》的形式,经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后留存“办公室”

“办公室”根据“委员会”会议形成的认定建议起草相关材料,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。认定决定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认定决定作出后,“办公室”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和有关单位(部门),并将认定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本人人事档案,涉及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认定决定,应抄送党委组织部,涉及民主党派人员的认定决定,应抄送党委统战部。

当事人对认定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认定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。

给予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认定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;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,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。

第四条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。

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“一票否决”,取消当事人当年职称评审、职务提升、岗位晋级、人才项目参评及评优评先资格,并根据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情节较轻的,由党委教师工作部、人事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。情节较重的,由相关部门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。

第五条 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。

各二级单位党委(总支)对师德师风建设负主体责任,党委(总支)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,履行本单位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。对二级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工作懈怠、放任自流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。

第六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医学院全体教职工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第七条 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、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送:校常委。

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2019418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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